发改委:淘汰类水泥企业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4元
2014年05月13日
记者5月12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线生产许可证管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线,一律不予以换(发)生产许可证。
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物价、工业、质检等政府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水泥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质检总局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要求,加快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确定的标准,研究制定对其他水泥企业实施基于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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