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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强化环保、能耗、技术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准入条件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中的作用,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组织起草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各界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5日前反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569或68205567(带传真)

    电子邮箱:yclsjcc@miit.gov.cn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合理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促进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本)。

    一、建设标准与生产布局

    (一)新建(含迁建,下同)、改扩建水泥项目(包括水泥熟料项目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坚决控制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长,2017 年底前,严禁核准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重在优化现有水泥熟料产能结构,着力强化节能减排、功能拓展和提质增效。支持现有水泥熟料企业,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围绕余热利用、节能粉磨、除尘脱硝等开展节能减排改造,围绕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开展功能拓展改造,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专用水泥,下同)熟料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三)严格控制水泥粉磨产能,重在优化水泥粉磨生产布局,着力提升质量保证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削减粉尘排放、治理厂界噪声、减少土地占用。严格限制新建没有自产熟料、以32.5 等级水泥为主产品的水泥粉磨项目。原则上除并购重组外,限制新增从业主体。

    (四)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上述区域已经投产的水泥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通过整改在2015 年底前达到(但不得扩大生产规模);整改后仍未达到的,应依法迁出或关停。

    (五)新建水泥项目应进入产业园区,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应注意发挥水泥窑独特优势,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新建水泥粉磨项目,应注重发挥水泥产品消纳工业废渣能力较强、水泥粉磨可间歇生产的优势,统筹当地建筑业施工特点,尽量靠近建筑市场和大宗混合材源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配置水泥粉磨产能。

    (六)不得以发展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和资源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核准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确需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的,工业废渣在其原料中的占比不得低于50%。

    (七)稳妥推进水泥工业资源化、无害化消纳工业废渣。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危险废物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水泥项目生产规模应与当地资源、能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开展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等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应采用全密闭水泥熟料煅烧系统。

    (二)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项目自动化水平。严禁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的工艺和装备。

    (三)选用《建材行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和烟气脱硝装置。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建设。

    (五)新建、扩建水泥熟料项目单线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日产2000 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

    (六)新建、扩建水泥粉磨项目应采用高效节能生产工艺,单条水泥粉磨生产线生产能力原则上不低于年产60 万吨,并配套建设散装设施(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

    (七)新建、扩建水泥熟料项目,应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年以上的石灰岩资源保证,并统筹骨料加工、机制砂生产。矿山勘探、设计应遵循有利资源综合利用,有利环境保护,有利复垦绿化和生物多样性恢复的原则。矿山开采应坚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

    (八)新建、改扩建水泥项目要以新带老,推进水泥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快建立水泥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产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质量保证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一)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建立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易产生粉尘的原料和产品破碎、装卸、储运等工序,应采取有利于抑制粉尘飞扬的密闭装置,防止含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配备智能化设施,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新建、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除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产生的工艺和原燃料外,还要配套建设高效、可靠的脱硝技术装置,按《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 )配套建设高效除尘技术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要求。气体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应当停产整改,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三)石灰岩矿山开采应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五)固体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和用于再生产。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铬耐火材料和预热器内筒,积极推进水泥窑无铬化,防止水溶性六价铬污染环境。

    (七)开展协同处置的,应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控制可替代原料、燃料的污染物含量。

    (八)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统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

    (二)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以及相应分步能耗指标应

    严格按《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执行。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达到GB 16780 中“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其他地区的,应达到GB 16780 中“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现有水泥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须达到GB 16780 中“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2015 年底前,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通过整改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其他地区内的现有企业应通过整改达到“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三)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其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可在相应值的基础上适当放宽8%。

    (四)年耗标准煤5000 吨以上的企业,应定期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一)建立对水泥生产全过程实施管控的产品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二)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设立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和合格的化验室,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三)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确保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

    (四)水泥粉磨生产中添加助磨剂的,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助磨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添加量。复合水泥产品,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混合材的主要品种、品质和掺和量。

    (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资质。

    (六)建立产品销售可追溯制度,不得向没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熟料产品。

    (七)产品质量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改扩建水泥项目应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三)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

    (五)鼓励水泥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水泥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核准、土地供应、环保评价、节能评估、生产许可、安全监管和置换淘汰等应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项目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由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对水泥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对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整改完成情况。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利用现有机制实施淘汰。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配合做好本准入条件的宣传、执行和监督。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 年公告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现有水泥企业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通过整改在年底前达到。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G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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