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4伤!广固水泥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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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9日23时2分许,广南县G246线K1436+300M路段(遂宁-麻栗坡)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碰撞小型普通客车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广南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30日成立了由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和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南公路分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南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广南县“7·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2621XXXXXXXXXX,登记证书编号:5300XXXXXXXX,更新日期:2023-07-21,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使用性质:货运,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文山至砚山二级路旁XXX村文山金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X楼门面,厂牌型号:乘龙牌/LZ3120XXXX,发动机号:J26L2XXXXXX,车辆识别代号:LGGR2CA26XXXXXXXX,该车整备质量:9830kg,核载质量4990kg。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责任险1000000.00元,驾乘意外险310000.00元,有效期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该车系张XX于2023年2月25日以86000.00元的价格向私人王XX购买,临发事故时该车实载25000kg水泥,超载率401%,车上仅有驾驶人张XX1人。
道路运输资质: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持有编号为“滇交运管文山市字532621XXXXXX号”的《道路运输证》,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被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22年1月21日与原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编号为532621XXXXXX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步被公告注销。
交通肇事情况: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近三年无交通肇事记录。
交通违法情况:该车历史违法记录共15条,未处理的违法记录为1625B一条(罚款150元,记6分)。
检验鉴定情况:(1)肇事前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及信号灯装置的功能有效;(2)该车行驶系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两后轮弹簧钢板数不符合标准>;(3)该车临发事故前的平均车速约为52km/h。
车辆检审情况: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检验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承检单位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粤T25XXX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黄XX,身份证号码:5326271984XXXXXXXX,登记证书编号:440054XXXXXX,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街道XX社区XX街X巷X号,厂牌型号:荣威牌/CSA64XXXXXX,发动机号:DNSM6XXXXXX,车辆识别代号 LSJA24U64XXXXXXXX。核载5人,实载5人。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且在有效期内,强制险保单号AGUZT99CTPXXXXXXXXXX。事发时该车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5人。
交通违法信息和肇事情况:粤T25XXX小型普通客车无违法处理记录,近三年无交通肇事记录。
检验鉴定情况:(1)肇事前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及信号灯装置、行驶系各部件功能有效;(2)该车临发事故前的平均车速约为50km/h。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XX,系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1XXXXXXXX,性别:男,汉族,出生日期:1971-0X-XX,国籍:中国/CHN,准驾车型 A2,档案编号:532600XXXXXX,初领日期:1999-05-13,有效期始:2022-05-13,有效期止:2082-05-13,状态:扣留/违法未处理,登记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杨柳井乡XX村民委XX小组,证芯编号:53X0034XXXXXX,审验有效期止:2024-05-13。
道路运输资质:《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件号:532600XXXXXX,发放机关:文山州交通运政管理处,初领日期2008年1月29日,有效期2018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最近诚信考核日期2023年2月22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月31日。
交通肇事情况:张XX近三年无交通肇事记录。
涉及的检验鉴定情况:血液中未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及毒物(详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1424《司法鉴定意见书》)。
2.黎XX,系粤T25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3XXXXXXXX,性别:男,壮族,出生日期:2003-0X-XX,国籍:中国/CHN,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532600XXXXXX,初领日期:2023-06-02,有效期始:2023-06-02,有效期止:2029-06-02,状态:正常,登记住所: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员会XX小组XX号,证芯编号:53X0040XXXXXX,审验有效期止:2029-06-02。
驾驶证学习情况:初次申领时间为2023年6月2日,准驾车型C1,驾校为广南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成绩:科目一92分,科目二90分,科目三100分,科目四100分。
交通肇事情况:黎XX近三年无交通肇事记录。
涉及的检验鉴定情况:血液中未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及毒物(详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14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文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统内登记车属企业。经查,该公司因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2020年11月23日被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2621XXXXXX),2021年6月12日被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登记法人为王XX。
2.广南县广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固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XX;经营范围:水泥、水泥制品、免烧砖制造、销售、建材零售;注册资本:叁仟陆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4月10日;营业期限:1998年4月10日至2048年4月9日;住所:广南县莲城东北郊龙头山。公司共有职工43名,生产经营方式为购进水泥熟料经过粉磨加工为成品水泥销售。
(四)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道路为国道246线(遂宁-麻栗坡)广南县境内,道路系下长坡连续转弯道路(8公里连续下坡,坡道始点位于K1442+200m,始点至事发地段约6公里),该段道路有连续下长坡低档慢行等提示牌(7块)及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牌(2块),路面均渠划道路中心虚实线、道路边缘线及震荡线,道路两侧路段均建有混凝土护栏。肇事现场位于K1436+300m处,该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西至广南县城方向,东至坝美镇方向,西至东行驶方向系下坡转右弯,弯道半径r=83.63m,横向坡度为3.4%,纵向坡度i=3.6%。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中心划有黄色实线分隔对向车道,有效路面全宽910cm,道路两侧均有宽45cm的加宽带及宽40cm的路肩,中心现场道路两侧硬路肩上均有高85cm*35cm的混凝土护栏。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0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23年7月29日21时许,张XX驾驶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到广固公司装载水泥25吨后,从广南方向驶往坝美镇方向,23时02分许,行驶至遂宁-麻栗坡(遂麻线)K1436+300m路段,因车辆严重超载,车辆超速等原因,在下坡转右弯(弯道半径r=83.63m,横向坡度为3.4%,纵向坡度i=3.6%)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后滑向对向车道,与黎XX驾驶的粤T25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7月29日23时 09分,广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李XX报警称:“在广南县莲城镇坝汪坡有一辆水泥车压了一辆小车,现场有人受伤,请出警!”。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向县两办报告了事故情况,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即作出重要指示,救人第一,要求公安、应急、消防救援、120急救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广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事故情况,随后大队主要领导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和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安全防护、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带领相关部门于23时40分许赶到现场,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现场救援,23时45分许广南县人民医院4辆救护车及20名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抢救并及时将4名伤员送往广南县人民医院救治,23时47分许广南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13人到达现场共同开展救援救治工作。凌晨2时许,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带领州交警支队支队长、事故大队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勘查于2时40分许结束,随后开展道路清障等工作,于5时30分事发路段全面恢复交通。
(四)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经查实,现场勘查人员从到达事故发生现场至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期间,没有缺岗、离岗、脱岗。
(五)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伤者在医院进行有效治疗,伤情稳定,伤亡人员家属得到妥善安抚,社会舆论可控,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张XX,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严重超载(核载4990kg,实载25000kg水泥,超载率401%)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不合格)的机动车在下长坡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行驶(限速40km/h,时速52km/h),导致车辆在下坡转右弯时向左侧翻,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
1.广固公司。货物装载源头管控责任不落实,作为事故车辆(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货物(水泥)配载单位,其在2023年3月27日至7月29日期间为事故车辆共出具25份水泥销售单据,单张单据反映的水泥最小量5吨(1份)、最大量25吨(3份),事故当晚开出的销售发货单记录为2份单据,1份7吨、1份18吨,虽然公司将25吨水泥采取分开单据的方式,但工人违反规定一次性将25吨水泥装入核载量仅为4990千克云H27XXX号车中的行为无人制止,让其从装货地点直接驶离公司,对水泥运输车辆装载环节安全问题置若罔闻,有意规避装载、过磅等关健管理环节。以上问题反映出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建立有效防止超载装运的管理办法,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未认真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黎XX,粤T25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无视交通法规,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行驶(限速40km/h,时速50km/h),有不安全驾驶行为。
3.赵XX,广固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依法组织制定货运源头单位配载(装载)管理制度,在明知道公司制定的货运源头单位配载(装载)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出台实施,为了公司利益,对公司长期存在的超配载行为放任不管,致使公司源头治超工作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戴XX,广固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装车和开单管理工作。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到本公司装运水泥的车辆超量配(装)载的行为,知道违反规定,但依然放任工人的违规行为,未进行有效的阻拦和制止,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5.王XX,广固公司安环部主任、专职安全员,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的管理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管理层讨论配载黄牌车装载不超20吨、蓝牌车装载不超15吨的违规行为,自己已然知道不合法,并提出个人意见,要求按照车载量进行装货,但由于大多数人的意见均偏向黄牌车不超20吨、蓝牌车不超15吨的意见,自己未坚持安全管理原则,对这一违规行为保留了意见,并默认执行。
6.杨XX,广固公司装车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为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货过程中,虽然自己已经按照规定为该车装满第一份货单7吨水泥后,发现已经达到公司规定要求平于车厢挡板,不能继续装载货物的规定,但因驾驶员要求,就违反单位管理制度,擅自将第二份货单中的18吨水泥装入该车。
(二)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至2023年度均与该公司签订《货运企业超限超载承诺书》。2023年2月22日,组成检查组在重点时段对广固公司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覆盖该公司货运源头单位配载制度建立、称重计量器具配备使用、车辆信息核实登记、货物(水泥)配载等情况。但作为治超牵头单位,未制定2023年度治超专项工作方案,在开展的检查工作中也未及时发现广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广固公司在落实源头治超工作中的环节未认真核实,超载配载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广固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县工信商务局。2023年度县工信商务局与广固公司签订《202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3年6月29日组织广固公司签订了《文山州拒绝超限超载运输承诺书》《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自查承诺书》。2023年度对该公司进行过1次安全检查,有工作开展信息,但没有下达检查记录,没有发现广固公司违反规定制定的装配载管理制度,没有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检查工作不实不细,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对广固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
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该起事故发生在深夜,肇事车辆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车存在超载、超速违法行为,暴露出公安交管部门对超载货车夜间偷运、逃避检查等问题警力部署不够科学,不够精准,对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4.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南大队。云H27XXX号车于2023年2月25日被张XX以86000.00元的价格购得,并长期停于广南县党校岔路口开展承运业务,自2月25日张XX购得该车直至事故发生当日,该车在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事无证经营行为,作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5.莲城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安排有部署,虽然年初与广固公司等货运源头企业签订了责任书,但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没有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牵头组织辖区内各派出所和社区交通劝导员对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检查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货车在内的非法营运的车辆未能排查发现,履行属地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短板漏洞。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固公司。将25吨水泥违规一次性全部装载入核载质量为4.99吨的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中,并准许运输出厂。货物源头治超安全管理缺失,在装载、过磅等关键环节失察失管,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固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2.张XX,系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驾驶严重超载(核载4990kg,实载25000kg水泥,超载率401%)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不合格)的机动车在下长坡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行驶(限速40km/h,时速52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鉴于张XX在此次事故中死亡,自然主体责任资格已消失,不再追究。
3.黎XX,粤T25X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行驶(限速40km/h,时速50km/h),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交警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对黎XX进行调查处理。
4.赵XX,作为广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制定货运源头单位配载(装载)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源头治超工作管理混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消除,未依法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赵XX进行调查处理。
5.戴XX,广固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装车和开单管理工作。未严格依法履行治超管理职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日常单位配载(装载)工作中存在违规的情况下,不但不加以制止,并且还为此违法行为的加码给予默认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戴XX进行调查处理。
6.王XX,广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主任、专职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保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组织制定实行的超量装载标准(黄牌车装载不超20吨、蓝牌车装载不超15吨)的违规行为所带来的事故隐患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XX进行调查处理。
7.杨XX,广固公司装载工,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为云H27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货过程中,违反单位管理制度,私自为云H27XXX号车加装18吨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议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杨XX进行调查处理。
8.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治超工作牵头单位,不及时组织研究治超工作,未制定2023年度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落实治超工作不到位;对县域内无《道路运输证》涉嫌非法营运的货车排查和治理工作有漏洞;对广固公司在货物源头治超的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超载配载的问题,治超整治效果不好。上述情况建议广南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9.县工信商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2023年度对该公司进行过1次安全检查,有工作开展信息,但没有下达检查记录,没有督促企业落实源头治超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检查工作不实不细。上述情况建议广南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10.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夜间偷运、避站绕行等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部署和管控措施,对重点路段的路查工作存在短板,对超载货车常态化的路面巡查管控工作存在漏洞,对于事故货车涉嫌超载上路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情况建议广南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11.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南大队。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不到位,对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力度不够。上述情况建议广南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12.莲城镇人民政府。虽然年初与广固水泥等货运源头企业签订了责任书,但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没有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牵头组织辖区内各派出所和社区交通劝导员对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检查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货车在内的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未能排查发现,履行属地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短板。上述情况建议广南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命至上,树牢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县治超办要切实加强针对辖区内国、省干道路段超限超载等突出问题组织进行联合集中整治,常态化推进联合治超工作,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路面管控和打击力度,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治理。
(二)要细化压实治超责任。治超办要牵头制定并细化工作行动方案,建立健全治超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制度和机制,继续完善治超站点建设,强化治超信息共享与科技治超,强化货运源头监管、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避站绕行、夜间偷运等违法行为,做到无盲区、无死角监管,杜绝监管走过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压紧压实相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推动形成“政府统一主导、部门联合联动,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路面查处”的治超工作格局,严格督促治超责任和治超工作落实到位。
(三)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源头治超主体责任的落实。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利用“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契机,推动各类货源源头企业严格落实治超相关规定,坚决依法打击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好货运源头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
(四)要继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管、派出所、道路运输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普法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曝光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力度。
(五)要从该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的整治和宣传行动,有效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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