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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陵水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串通投标被判刑。中标金额7445余万元。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一国企原经理李某某因受贿、串通投标罪被判刑。中标金额6000余万元。12月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2023年度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原陵水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串通投标被判刑。中标金额7445余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授意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帮助私营企业主唐某某所挂靠的某公司成功中标。随后唐某某将工程项目转包,非法获利780万元。2022年6月,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2年10月,吴某某被陵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陵水县陵城中心农贸市场(老市场)改造工程(简称老市场工程)的业主单位是陵水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招标代理公司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景公司)。2019年初,唐某某获悉陵水县政府要启动老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并通过公开招投标,得知该项目工程业主单位是城投公司,唐某某便找到吴某某(城投公司原总经理),向吴某某表明其想承揽该工程项目,吴某某表示同意后。唐某某便将电话号码写在纸条上让他人拿到吴某某办公室,并了解该项目的情况。吴某某将该电话号码交给其公司合约部经理陈某某,并告知陈某某该电话号码是中标老市场工程的,陈某某意会,便让合约部负责招标工作的林某妮将电话号码告知招标代理公司。林某妮将该电话号码给了招标代理公司的老市场工程项目负责人符某某,并告知该电话号码是施工方的,符某某即明白是业主单位希望该电话号码的人中标。随后,符某某便通过电话与唐某某对接,商谈中标事宜。因唐某某无资质参与老市场工程的投标,便通过挂靠海南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公司)与北京建*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联合体参与竞标。唐某某让中*公司副总经理高某找施工公司和设计公司组成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围标。中府*公司最终找到海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海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城建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陪标。高某在开标前得知仅有中*公司和三家陪标联合体公司参与竞标,便让其他三家陪标联合体公司将部分得分项原件抽出,不提供给招标代理公司,确保中*公司中标。2019年10月28日,中*公司以人民币74456618.93元中标老市场工程项目。之后,唐某某将老市场工程转包给陈某,获利7800000元。2021年12月23日,唐某某的弟弟将获利7800000元及孳息277793元,共计8077793元上缴至陵水县公安局。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80777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吴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12月25日报道:安远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经理李某某因受贿、串通投标罪被判刑,中标金额6000余万元。
近日,安远法院对安远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经理李某某受贿、串通投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远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在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旅发房地产公司副经理负责某地产项目期间,在项目公开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与投标人私下串通,使该投标人实际控制的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60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招标单位负责人与投标人在公开投标项目中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中标金额为600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且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现判决已生效。湖北省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刘光海,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关于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作为甲方主要负责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徐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徐某某顺利中标相关项目,刘光海又与其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向直接下属打招呼将相关项目委托至徐某某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并让徐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非法方式投标,排挤其他投标竞争对手。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刘光海,男,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随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院长,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违反组织纪律。2015年11月24日,随州市纪委就群众反映刘光海与老板赌博借机敛财等问题对其进行函询,刘光海在函询说明书中答复其在二十几年工作中,没有同老板赌博敛财,在以后的工作中更不会出现违纪违法的情况。后经组织核实,查明刘光海自2009年起便常与一些商人老板打麻将赌博,且有多名老板通过打麻将的方式向其输送利益。由此证实刘光海在2015年11月24日随州市纪委就相关问题对其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受贿罪。2008年至2021年,刘光海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优先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40余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2008年至2018年,刘光海接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与刘光海系同学,二人相识已久,孙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双方约定,孙某某按每个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合同金额5%至20%不等的比例向刘光海支付“提成”。孙某某按照约定,分次送给刘光海“提成”共计310万元,刘光海均让孙某某代为保管,随用随取。2015年至2019年,刘光海接受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承揽某棚改项目及协调项目相关事宜,后收受熊某某所送财物共计200万元。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接受徐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为了使徐某某顺利中标项目,伙同其串通投标,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后,送给刘光海80万元。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5年至2019年,刘光海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通过擅自决定变更建设主体,让熊某某公司承接某棚改项目;在熊某某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决定提前向其拨付回购资金;签订合同时故意不约定该工程造价下浮相关内容等,为熊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614万余元。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投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作为甲方主要负责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徐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徐某某顺利中标相关项目,刘光海又与其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向直接下属打招呼将相关项目委托至徐某某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并让徐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非法方式投标,排挤其他投标竞争对手。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刘光海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有815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4月9日,随州市纪委监委对刘光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湖北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9月28日,经随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随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随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8日,随州市监委将刘光海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移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9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6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光海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2022年5月11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以刘光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刘光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2022年7月19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达44.2亿余元,市城投集团原董事长被判11年6个月!2023年4月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志祥受贿、串通投标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朱志祥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朱志祥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朱志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志祥利用担任绍兴县杭衢高速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绍兴市镜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管委会副主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承接、施工协调、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赚取“中介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23.5万元,其中人民币1505.3772万元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志祥担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项目招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44.2亿余元。案发后,朱志祥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朱志祥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赃款已全额退缴,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近亲属,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系统部分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部分领导干部等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