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及水泥的主要有以下两条:
第五十三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炼油、水泥、炼焦、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人造板、粘土砖等制造加工项目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第八十三条 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