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集团")与唐山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国资公司")签署了《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冀东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唐山国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100,836,2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8%(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6年7月19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冀东集团通知,冀东集团已于2016年7月19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部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702号),同意冀东集团将其所持本公司10,083.6212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唐山国资公司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前,唐山国资公司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后,唐山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100,836,2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8%,冀东集团持有本公司404,256,8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3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