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官网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11月份以来,神华、中煤能源集团与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和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中央发电企业,山西焦煤集团与六大钢铁企业集团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分别签订电煤和炼焦煤中长期合同。同煤、伊泰等大型煤炭企业积极响应,河南、山西、山东等省也积极推进区域内煤炭、电力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这些合同大多采取“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级差”的灵活方式,形成既定量又定价的合理机制,为合同顺利履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近日举办的2017年全国煤炭交易会上,还将有一批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
《意见》对完善合同条款和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合同应包括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价格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规范确定实际结算价格。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价格销售或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
《意见》要求,对于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有关方面将在运力上予以优先保障,在安排先进产能释放时予以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中给予政策支持;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的,将予以积极协调,尽量减轻双方损失。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同履约的考核评价,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对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
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中长期合同严格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