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近日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准备工作,按期申办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如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
山西省规定:今年7月1日起未持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11月1日起未持证的焦化行业企业,列入“2+26”城市的4市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以及独立粉磨站企业,2018年1月1日起未持证的其余10个重点行业企业及其余7个市的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以及独立粉磨站企业,一律视为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山西省要求,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在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查处。
按照时限要求,于今年6月底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其中,纳入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的太原、阳泉、长治和晋城,需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山西作为全国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试点省份,10月底前需完成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