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日前,省政府发布《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新目录规定,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国家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新目录还规定,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其中重大项目应报省政府同意后核准。由市级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