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3〕61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2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一批)6227万元,该资金已通过《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2〕166号)切块下达市州,现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该项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支出列入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市县〔2020〕5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和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加强市(州)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统筹、监管力度,结合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改革,专项资金下达市(州),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统筹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请市(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分配拨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监督管理。
三、请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