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哈密市: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5
吐鲁番市: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30日
伊犁州(直)、博州: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巴州地区、阿克苏地区: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克州、喀什、和田地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时间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 (含烘窑时间 )。建设地在兵团各师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错峰生产参照所在区域执行,在以上停窑周期内未按文件要求执行停窑的企业,在2024年应补足停窑时间。
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与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签订“错峰置换”协议,补齐停窑时间,并将具体方案报地州市、师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兵团)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新疆建材行业协会要主动参与兵地企业和跨地州企业之间“错峰置换”的协调工作。未签订“错峰置换”协议的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线必须严格按所属区域错峰时间开停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