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宏中院2023年3月28日消息,根据本院(2022)云31强清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宏宇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自2023年3月28日起30日内向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环城东路151号云聚小区内,联系电话:张先生16608811139、梁女士18788271857),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法现场申报债权的,在致电联系清算组后,可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发送至清算组邮箱(邮箱地址:sanxiangqingsuan@163.com)。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德宏州三象通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