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公布,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日,本公司行使天辉购股权,藉以收购天津天辉的全部股权。基於此购股权的行使,山东山水(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遂以受让人身份,与转让人济南山水和山水立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i)由济南山水和山水立新向山东山水转让天津天辉全部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2,698,323.13元;以及(ii)济南山水将天津天辉欠其的人民币34,674,003.05元股东贷款转让予山东山水,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4,674,003.05元。
山水立新拥有济南山水85%,而山水立新则由持有超过30%股权的张先生所控制。由於张先生身兼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济南山水和山水立新均属张先生的联系人,因而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宜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各项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收购事宜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但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的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