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听取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在报告中表示,下一步将强化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地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年内不得评优树先和提拔重用。
据统计,2013年与2010年相比,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9.03%、10.68%,“十二五”前三年累计节能约3.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4亿吨。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352.7万吨、2043.9万吨、245.7万吨、2227.3万吨,与2010年相比分别下降7.8%、9.9%、7.1%、2.0%。
虽然全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部分指标完成进度滞后、发展方式依然粗放、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政策机制不完善、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
特别是,部分单位和地方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视不够,认为节能减排是“做减法”,对节能减排“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徐绍史说,个别地区能耗强度和污染排放大幅上升,拖了全国后腿。
为解决上述问题,徐绍史提出,要从以下七项主要措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分别为:强化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推进关键领域节能减排、大力推进污染治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动员全民参与。
谈及强化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徐绍史表示,将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督促各地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工作落实。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徐绍史还表示,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地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年内不得评优树先和提拔重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通过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增量,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