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保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
据了解,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分级管理权限,四川全省约有40%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此次下放的审批权主要包括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两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学校、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和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位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投资在两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下)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川省环保厅要求,审批权下放后,各地、各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能,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
《通知》还规定,扩权试点县(市)环保部门是否具备行政审批的环境监管能力,由市(州)环保部门确认。对具备行政审批环境监管能力的,可对其下放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