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综合治理多污染物排放
自治区将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新疆将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除了继续做好乌鲁木齐区域(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外,自治区还将在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市分别设立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按规定时限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治理、关停等措施。
自治区将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和焦化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现有规模在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所有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煤化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2014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地施工和矿山开采都要做好扬尘防治;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并严格控制城区露天烧烤及区域燃放烟火。
发展绿色交通 提高燃油品质
新疆将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绿色公共交通车辆占公交车辆的比例不低于90%,全市快速公交线路总里程达到150公里以上;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的黄标车;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方案》明确提出,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十二五”期间,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多晶硅、聚氯乙烯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设计和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加快推进自治区南疆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到2017年,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重点控制区实施燃煤总量控制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方案》明确提出,重点控制区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各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推进建设一批现代化标准煤矿,所有新、改、扩建煤矿项目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5年,原煤入选率达到40%以上,2017年底前,原煤入选率达到60%以上,禁止开采和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重污染企业要出城入园 2015年底全区城市全部建成PM2.5监测点
《方案》明确提出,结合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措施,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乌鲁木齐市全面完成企业搬迁入园工作,启动昌吉、奎屯、库尔勒、阿克苏等城市主城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昌吉、奎屯、库尔勒、阿克苏等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启动全区所有县(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今后,所有新、改、扩建的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要全部进入园区,各地、各园区、各企业加强园区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提出,2015年底前,力争全区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PM2.5)监测点。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自治区环保厅要每季度公布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辖区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纳入政绩考核 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可停课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自治区环保、监察、组织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等,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方案》提出,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