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国内需求结构性调整,产能过剩成为我国工业生产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水泥行业也进入到全行业产能过剩阶段,未来水泥产业升级中,节能降耗技术将成为行业转型升级的重点。
对于水泥行业而言,差别电价并不陌生。所谓差别电价,其实就是对高耗能企业征收更高的电价,主要是有目的性的针对一些落后行业。可见,以往各地实施的差别电价,主要是针对高能耗的行业。从长期来看,对工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势在必行,对高能耗产业实施阶梯电价将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对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行业结构的调整升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阶梯电价更具针对性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这一政策亮点在“阶梯”。从阶梯电价的规则可以看出,阶梯电价是以鼓励行业技术创新,降低能耗为目的的,并且有意识的针对落后产能,使产能结构得到调整,这与2013年颁布的《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有异曲同工之妙。
另外,从成本上分析,水泥行业对电力的需求量是巨大的,因而即使是小幅的提价,都会产生较高的用电成本。对电解铝行业能耗考核相对单一和简单,比较容易实施,而对水泥行业要相对复杂一些,受影响的因素较多些。这对主管部门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同时也要求行业组织深入企业第一线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从长远来看,差别电价在加速落后产能淘汰,水泥企业技术升级方面有积极作用。而作为化解产能的手段,因为全国新型干法产能占比很高,差别电价所针对的落后产能只是九牛一毛,对水泥业整体而言,不会有太大影响。所以应该尽快出台针对新型干法水泥产能的阶梯电价政策,才可能对全国化解产能过剩,促进技术改造升级,产生更加重大的作用。
此外,经过这么多年的淘汰落后产能,很多地区,特别是发达地区,落后产能基本清除完毕,例如江浙、湖北、华北、华东、东北、重庆等这些地区,新型干法水泥占比很高,很多地区都是新型干法水泥的过剩,而仅仅针对落后产能的差别电价,似乎对于这些地区化解产能过剩,没有多大帮助。
差别电价实施已见成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此外,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质检总局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要求,加快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确定的标准,研究制定对其他水泥企业实施基于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从价格来看,淘汰类水泥企业每千瓦时电价格增加0.4元。而生产1吨熟料,电耗基本在90千瓦时~110千瓦时,实施差别电价之后,这类企业生产1吨水泥的成本将上涨36元~44元,生产1吨水泥的成本将增加20元左右。
每吨水泥成本增加20元,在水泥价格较高的时候,吨利润较高的地区,也许对水泥企业没有多大的影响。但是,在水泥价格走低,吨利润很低的地区,诸如云南、陕西等地,部分地区水泥价格已经接近成本,同时这些地区还有相当规模的立窑等落后产能的存在,那么,在这些地区强制实施差别电价,将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
水泥行业电力成本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如果阶梯电价实施,针对这类能耗较高,或者尚未淘汰清理出局的落后企业,电价的上涨幅度必然偏高,这将大幅度压缩利润空间,令其失去市场竞争能力,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因此,如果阶梯电价得以实施,有助于清理仍未出局的落后产能,同时还可以促使部分能耗较高的新型干法产能企业,进行有目的的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