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提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做好征收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快配套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将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