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审批流程,除新建水库、引调水工程外,省级负责审批的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重大水利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市县投资的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审批。下放审批权限,省级负责审批的单一市域内的重大水利工程,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除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简化项目前置专题办理。
重大水利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阶段应组建项目法人,明确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尚未组建时应成立筹建处,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水利投入,确保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认真落实支持皖北和大别山区等相关政策,科学安排,有限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的省级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各类投融资平台作用,增强水利融资能力。研究制定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投资建设的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