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杨富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会上表示,根据《意见》要求,我国将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同时,国家将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此外,《意见》要求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工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