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近日通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14年北京通过并实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京津冀地区出台的第二部相关地方法规。条例专设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的章节,提出要会同京冀及周边地区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条例》提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会同京冀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天津市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条例》还确定了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额度。违反该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