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全省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陕西省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将对该领域凸显出的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奖奖励,一等奖将奖励5000万元。办法即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按照办法,省政府将对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发文进行表彰,对被评为先进的市(区)、县(市、区)政府进行资金奖励,对市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奖金分别为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县一级,评出对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10个县(市、区),各奖励600万元。
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建厅推荐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最终确定10个县(市、区)作为“十佳县”。省住建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经过公示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办法明确用在三个方面: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配套资金及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其中,要求投入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信息系统维护资金不得高于5%。同时,办法明确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