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环保部门消息,近日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及与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市将严格执行这些新发布的标准。
据环保技术人员分析,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