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0日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2010局部修订条文
6.1.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选址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中的有关规定。
附原条文——————
6.1.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与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800米。